匡女士在诉状中称,2007年1月,她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,同时购买了新车保险。匡女士表示,购车时,其持有的是军队车辆驾照,正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地方车辆驾驶证的手续。在购买保险时,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,如发生事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。
半个月后,匡女士在驾车时发生意外,撞在树上,致使车辆损坏。报警后,匡女士被判承担全责。匡女士为修车支付18万余元修理费,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署了定损单。此后匡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,却被保险公司以“没有或持无效驾驶证”为由拒赔。
匡女士表示,2007年3月,其军车驾照转地方的手续已办理完毕,车管所为其出具的地方车辆驾驶证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。即车祸发生时,其地方车辆驾驶证已经生效。
匡女士认为,车管所给她出具的驾驶证是有效证件,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。并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,她已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说明了其正在转换驾驶证的情况,但业务员并没有提示免责条款。保险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。
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,并将择日开庭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