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黑客结伙盗窃网上银行被判刑

2008-03-27 13:31:48 来源: 互联网 浏览次数:0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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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名网络“黑客”在互联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,多次入侵他人网上银行账户窃取钱财10余万元。日前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:认定3人犯有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8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。

  此外,法院还认定另一名帮助网络“黑客”者赵刚犯有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  余力、张伟、晨风均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,各自有着体面的工作。他们通过互联网相互结识,进而成了网络好友。

  2007年初,他们3人共谋利用互联网传播计算机病毒,并趁机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的钱财,试图在网上大捞一把。3人经商量明确了各自分工:由张伟在江苏昆山使用电脑木马病毒入侵深圳某信息网站,窃取部分进入该网站的网络用户的户名、账号、交易密码等信息;余力上网选择有较多资金的账户为作案对象,将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网上开设的多张账户卡内,最后瓜分赃款。

  2007年4月,余力在安徽省合肥市利用窃取的网络银行账户信息,上网进入该账户转出人民币10余万元,并转入自己控制的5张银行储蓄卡账户内。

  随后,余力、张伟、晨风和晨风的好友赵刚,先后到浙江省湖州市、安徽省阜阳市、宣城市等地,持上述5张银行储蓄卡,从当地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共提取现金人民币9.8万元,并分赃。

  1个月后,余力又用同样手法在安徽省合肥市上网进入他人账户,从中转出人民币2万元,并转至自己控制的2个银行储蓄卡账户内。次日,晨风伙同赵刚,持上述2张银行储蓄卡至安徽省巢湖市,在当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9800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余力、张伟和晨风,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钱款的行为,均已构成盗窃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。其中,余力为主犯,晨风、张伟为从犯。赵刚明知是犯罪所得却帮助转移钱款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综上,上海一中院作出以上判决。

责任编辑:pe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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